也许很多童鞋们的朋友圈这两天会看到这条消息:
【 从今年6月1日开始,中国海关总署《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》正式施行,明确规定5类入境行李不予放行;执行针对入境旅客的行李和入境快件的全面监管。
公告规定,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海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若不在“自用合理数量”范围内,海关将暂不予放行,并对物品进行暂存 】
这样说来,回国时捎带点东西或许要被严查?!!
小编赶紧去落实了一下这个消息,
哭笑不得的发现,海关总署又“被新政”了。
这条《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》是海关总署在去年,也就是2016年发布的第14号公告。
这条公告自2016年6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!!!
虽然这并不是今年新抓的政策,但是公告本身的内容还是需要引起各位澳洲的小伙伴重视滴。
澳洲的伙伴们,估计都或多或少的充当过“人肉代购”。。
要么想给家人朋友带点东西,要么就是被家人或朋友要求给捎带点东西,
你要一罐奶粉,他要一瓶木瓜膏的,带来带去就化为“人肉代购”了。
虽然大多数时候这带的都是亲情牌,但是以后回国的各位都要注意啦,
除了自用的,尽量不要多带。
今年3月份,有位留学生带了两块宝玑手表(市场价6万-50万RMB不等),两块格拉苏蒂手表(完税价格10万RMB)入关未申报,
当场被海关缉私局查获,并以涉嫌走私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,
最后被法院判决走私普通物品罪,
判处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
并处罚人民币14万元。
说好的代购呢?结果最后变成“走私”!!!
以后大家在回国的时候也要注意自用品的数量了,看样子以后只会越查越严,侥幸心理不要有哦。
不放行不要紧,暂扣不要紧,为了赚个差价,或者仅仅为了不好意思说不的人情,
也被戴个“走私”的帽子就得不偿失了。
如果必须要带,记得要如实的该申报就申报,该交税就交税,走合法程序。
哪些情况海关暂不予放行?
根据海关总署《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》:
(一)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;
(二)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,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;
(三)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,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,其尚未办理的;
(四)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、内容存疑,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、鉴定、验核的;
(五)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。
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。
那到底这个“自用”如何界定呢?
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明确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以及海关验放标准:
一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的:
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;
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2000元)的;
如果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总值且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,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征税。
二、单一品种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以下为业内人士对新政的解读举例,仅供大家参考:
拿鞋子来说,个人正常携带一两双皮鞋进境不会受影响,但如果一名旅客携带五六双甚至更多同一款式的皮鞋进境,就可能被认定为用于商业用途,不予放行。
香烟:旅客从香港、澳门可免税带回香烟200支(一条),从其他地区可免税带回香烟400支(两条)。
光碟:单碟(盘)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;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,每人每次3套以下。
手机、照相机、笔记本电脑均属于不予免税商品,按规定征税;如需从境内带出并带回的,请在出境前主动向海关申报,并填写申报单,在回国时主动向海关人员出示申报单即可免税验放。
那么暂不予放行行李如何处置?
除了那些易燃易爆,有毒的,鲜活、易腐、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等的特殊物品需要特殊处理之外,
其他正常的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,可以暂存,海关会发放暂存凭单,
之后旅客可以拿着凭单去海关办理提取。
应该注意的是:
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,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;
逾期不办的,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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